日期: 2019-07-30
| 建設(用人)單位名稱 | 恩平萬達福化工有限公司 | ||||||
| 地理位置 | 恩平市大槐鎮六家松工業功能區 | 聯系人 | 文總 | ||||
| 項目名稱 | 恩平萬達福化工有限公司硝化棉溶液8.5萬噸/年和稀釋劑350噸/年生產線升級改造一期工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 ||||||
| 項目簡介 | 恩平萬達福化工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成立于2006年01月16日,位于恩平市大槐鎮六家松工業功能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407007838970368,法定代表人為文健幀,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320萬元,經營范圍為生產加工經營:含易燃溶劑的合成樹脂、油漆、輔助材料、涂料飾品、硝化纖維素溶液、涂飾材料、五金制品、化工機械設備、服飾輔料機械設備、服飾輔料。 | ||||||
| 現場調查人員 | 張小龍 | 現場調查時間 | 2018年7月28日 | 建設(用人)單位陪同人 | 文總 | ||
| 檢測、采樣人員 | / | 檢測、采樣時間 | / | 建設(用人)單位陪同人 | / | ||
| 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 |
企業生產過程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乙醇、丙醇、丁醇、丙酮及設備運行產生的噪聲等。預期接觸水平低于職業接觸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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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價結論與建議 |
1 職業健康監護補充措施 (1)擬建項目應加強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定期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對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包括臨時工、派遣工、民工),應當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的規定開展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離崗后醫學隨訪的職業健康檢查,便于排除患有職業禁忌的作業人員和及時發現職業病患者,及時調離崗位、治療和處理。并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設施補充措施 (1)加強作業人員的作業規范,減少不必要的噪聲產生,工人盡量做到輕拿輕放。機泵、風機等高噪聲設置,除基礎減振安裝外,若現場條件允許,建議加裝隔聲吸聲罩, 降低噪聲源強度。 (2)對生產人員集中的值班室等工作場所,應按隔聲室設計,應選用較好隔聲效果的材料作隔聲門,隔聲窗應采用雙層玻璃,兩層玻璃應保持一定的夾角,其厚度應不一致,并應減少門窗縫隙。 (3)在工藝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加強生產設備的密閉性,嚴防跑、冒、滴、漏的發生;對產生噪聲強度較大的設備設置減震基座,并加裝隔離罩/室。 (4)在不影響生產任務的前提下,盡量縮短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時間,減少其接觸水平。生產線進行生產作業時,須打開設置的風機加強通風,同時開啟局部排風設施進行通風排毒。 3 應急救援補充措施 (1)明確設置的洗眼器、應急撤離通道的設置數量、急救藥箱內容物以及化學品存放區域的應急通風設計等。 (2)擬建項目應成立應急救援組織,編制高溫中暑的應急救援專項預案并進行演練,與就近的醫院簽訂醫療應急救援協議。 4 職業衛生管理措施 (1)擬建項目單位應進一步完善并認真貫徹執行現有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在已制定的操作規程中明確具體接觸的有毒有害物質名稱、毒性、產生原因、危害、應急處置措施等,規定需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2)項目建成后,在有毒物質產生或使用的場所及工人接觸毒物作業崗位應嚴格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2003)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的要求完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3)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每年制訂相應的計劃,列出各項職業衛生經費的預算,包含員工每年的體檢費、職業衛生工作教育培訓費、衛生防護設施及維護費、職工上崗期間的職業安全培訓費、工傷保險費、警示標識、中文警示說明等方面的專項投資。 (4)根據《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的要求,擬建項目應完善如下6個檔案,并分別建立檔案: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檔案; 職業衛生管理檔案; 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 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5)若有外委給第三方公司的操作工人,企業應對外委單位的相應資質、職業衛生管理、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進行考察,企業應督促外委企業加強職業衛生管理。外委企業應告知工人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并加強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和個體防護,加強工人對職業衛生知識方面的培訓,提高工人對職業病危害的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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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審查專家組評審意見 |
(一)進一步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合理性與符合性評價; (二)細化個人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設施的分析與評價; (三)說明主要生產工藝操作方式及自動化、密閉化內容; (四)針對擬建項目和類比項目的特點,完善類比工程分析; (五)專家提出的其他個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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